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