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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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