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