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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