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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