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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