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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