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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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