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