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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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