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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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