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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