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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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