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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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