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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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