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