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