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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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