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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