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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