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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