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