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