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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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