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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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