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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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