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