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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