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