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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