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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