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