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