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