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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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