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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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