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