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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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