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