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