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经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关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途径确认。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