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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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