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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