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