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