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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