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