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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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