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