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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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