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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