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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