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