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