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