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