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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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